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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安全风险一方面是就是消防安全管理。目前,城市轨道交通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起到作用非常小。例如发生火灾时,在系统启动消防程序过程当中,有些喷淋头、烟杆、报警器等设备最后都发挥不了作用。运营安全风险一方面是就是消防安全管理。目前,城市轨道交通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起到作用非常小。
一、在轨道交通隧道、车厢、站台、站厅以及出入口等范围内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封堵、遮挡通道,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非营运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运营安全自查,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2年后,应当由专业机构对运营线路进行评估。首次评估5年后,应当进行第2次评估;之后,至少每3年评估1次。
四、禁止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五、 安检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掌握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安全检查和防恐防暴设施、设备,在履行进站安全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六、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进行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禁止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是重大民生工程,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始终是运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应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按规定认真开展相关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等工作,有效规避了因前期规划建设不足给后期运营带来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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